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业产业园的管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业产业园的管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过罚相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基层党组织建设】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执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
(三)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
(五)不准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六)不准作风粗暴。
第二十六条【规范着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规范穿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农业执法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
第二十七条【亮证执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用地管理用房的规定?
农用地管理用房,一般为耕地面积的7%以下,大型农场一般不超过10亩地,农业用地可以。基本农田需要以设施农用地的方式审批。卫星会定期扫描,未经审批的要罚款的。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基本农田建设管理用房一般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现状即为设施农用地
基本农田,但土地利用分类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建设管理用房。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2、现状为耕地的情况
现状为耕地等非设施农用地的基本农田,原则上不经允许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目前个别地方利用基本农田性质的耕地发展观光、采摘、休闲等农业,虽然未改变农业农地性质,但涉及到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支持并办理农用地类型调整手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业产业园的管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业产业园的管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